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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司法局关于《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4-06-25 来源: 忻州市司法局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忻州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7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忻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03503021987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18 

  邮编:034000 

  邮箱:xzsxzlf@163.com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法兰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培育、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兰,是指用于管道与阀门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以及管道与设备之间等部位,相互连接起到密封作用的零部件。 

  本条例所称法兰产业,是指与法兰生产相关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和产业链配套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立法原则】 促进法兰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发展、质量为先,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法兰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兰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兰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法兰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兰产业发展的组织、管理、协调、促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金融、能源、数据、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兰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法兰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服务氛围,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七条【发展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具备产业基础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法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规划协调】 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保障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良性协调发展,提高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规划要求】 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项目导向,加强产业关键环节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强化项目支撑作用;应当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产业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统筹布局,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增强产业承载能力。 

  第十条【编制要求】 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家论证、市场研判、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按照统计数据的标准和时点,细化中长期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指标事项的具体落实举措,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效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互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动态掌握法兰产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举措,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法兰产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法兰产业发展,保障法兰产业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对法兰产业集聚集约增效、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创新牵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增量提质等效果突出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补助等支持。 

  第十四条【科技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法兰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法兰产业在核心技术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关键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推动软硬件同步突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产业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法兰产业链发展,搭建协作配套平台,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合作攻关,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区组合招商模式,招引产业链项目落地。 

  第十六条【智能制造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法兰企业发展智能制造,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精益管理和业务流程再造,开展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业务系统云化等改造,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鼓励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打造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创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和标杆企业。 

  第十七条【数字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法兰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和法兰产业深度融合,鼓励法兰企业推动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十八条【绿色制造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法兰企业深入实施绿色制造,鼓励开展低碳、零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法兰企业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装备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工业类开发区创建绿色园区。 

  第十九条【集约发展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历史传统,鼓励法兰企业集聚集约发展,确定工业类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建设,支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条【融合发展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法兰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人力资源、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产业形态发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研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面向法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高效对接,推动发展潜力大、位于产业链高端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创新平台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法兰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开展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第二十三条【财税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兰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支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依法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项目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法兰产业研发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管理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新成果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承接创新成果转化落地。 

  第二十六条【创新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示范应用。 

    

第五章 企业培育 

    

  第二十七条【产业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兰企业培育指导计划,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促进法兰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发展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营收水平、行业影响、税收贡献等为主要遴选标准的法兰企业培育库,对升规入统企业给予支持。支持法兰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投资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法兰产业发展的投资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兰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设计和过程控制,提升关键环节、关键产品质量管控水平。 

  第三十一条【标准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兰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法兰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三十二条【品牌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兰企业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发展品牌文化,培育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加强知名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助推企业股权交易、质押融资模式,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家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加强企业家培养,重点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章 要素配置 

    

  第三十五条【成本减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电力企业、运输企业等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法兰产业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加强法兰产业发展的人才、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第三十六条【人才引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法兰企业以各种方式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条【人才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法兰产业人才需求预测,鼓励企业面向高校、科研机构等选聘科技副总,支持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育模式。 

  第三十八条【土地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法兰产业发展需求,鼓励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不断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建立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有效保障法兰产业发展用地空间。 

  第三十九条【生态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法兰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十条【金融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金融等有关机构应当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法兰产业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对法兰产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法兰企业融资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兰企业挂牌、上市、发债。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优化法兰产业发展环境,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健全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政策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对法兰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适应调整期。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更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法兰企业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降低法兰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四条【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兰企业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中长期贷款、专项资金等国家级、省级政策支持,并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条【政策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法兰企业推送惠企、纾困帮扶等政策,对符合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第四十六条【产品推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法兰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作,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企业,给予参展费用一定比例的奖补。 

  第四十七条【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兰产业的宣传推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兰产业公益宣传,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法兰产业宣传。 

  第四十八条【行业自治】 法兰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法兰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为法兰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品牌推介等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促进法兰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