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忻州市司法局关于《忻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2-12-15       来源:忻州市司法局  大    中    小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忻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忻州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1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忻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胡钰洁 

  联系电话:03503021987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18 

  邮编:034000 

  邮箱:xzsxzlf@163.com 

  忻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忻州市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专业处理、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做好城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及用地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利用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用于养殖行业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制造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行政审批、教育、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垃圾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本级、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本辖区内(市容环卫部门责任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要做好本辖区内(市容环卫部门责任区以外)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 

  第七条【管理制度】 本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是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一体化运营】 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获得政府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建立收运台账。鼓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运营。 

  第九条【收费管理】 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对厨余垃圾实施收费管理制度,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有关规定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排放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排放餐厨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类收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对废弃食用油脂和厨余垃圾应当密闭存放。 

  (三)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并将合同提供给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收运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次、垃圾种类和数量等。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收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和处理。 

  (五)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排放的废弃食用油脂和厨余垃圾的数量、收运单位等信息,按季度上报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获得市政府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配备满足收运需求的专用收集容器; 

  (五)配备满足收运需求的全密闭自动卸载新能源车辆,并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数据无线传输系统;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单位签订处理协议。 

  第十二条【收运服务规定】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收运车辆为全密闭自动卸载新能源车辆,并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数据无线传输系统,确保仪表设备正常使用。 

  (二)收运前向管理责任区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运登记。 

  (三)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在收运过程中,不得往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中掺水,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 

  (四)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 

  (六)作业时,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收集容器应当统一标识,完好整洁。 

  (七)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不得擅自跨服务区域收运餐厨垃圾,若因应急保障确需跨服务区收运餐厨垃圾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不得转让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将特许经营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的单位、数量、类别、清运时间等信息,按季度上报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 

  第十三条【处理单位条件】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获得市政府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处理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环评验收,处理场所有视频监控和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 

  (三)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满足服务区域处理需求; 

  (四)采用的处理技术、工艺及经处理后的资源化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计量统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具有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方案,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四条【处理规定】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在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与服务区域处理需求相适应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不得擅自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处理餐厨垃圾,若因应急保障确需跨服务区域处理餐厨垃圾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不得转让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将特许经营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一般餐厨垃圾、未经加工处理或加工处理后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至其他城市处理。 

  (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计量、视频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 

  (七)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八)不得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处理后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处理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九)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所接收的餐厨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处理结果、产品流向等情况,按季度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记录保存】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工作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内容】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服务提供】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联合执法】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1】 对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2】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参照适用】 各县(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