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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司法局

关于《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2-05-19       来源:忻州市司法局  大    中    小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忻州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6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忻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胡钰洁 

  联系电话:03503021987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18 

  邮编:034000 

  邮箱:xzsxzlf@163.com 

                                                          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推进措施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有机旱作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和完善有机旱作农业技术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优化农业生产方式,做大做强优特产业,实现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机旱作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有机旱作农业是选育抗旱优良品种,运用精耕细作、蓄水保墒、换茬轮作、有机培肥、有机替代、水肥一体化、有机地膜覆盖和水土保持等农作技术,利用现代工业装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充分提高有限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干旱抵御能力,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和实现用养结合的绿色、健康、生态、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农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循环与绿色发展、传统旱作与现代农业、科学研究与农业生产、示范引领与整体推进、政府引导与主体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体系】 有机旱作农业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耕地质量提升、农水集约增效、旱作良种攻关、农技集成创新、农机配套融合、绿色循环发展等为实施内容的技术体系。 

  第五条【产业体系】 有机旱作农业产业体系主要包括以有机旱作优特农业生产、优特农产品开发、仓储物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名优品牌打造与营销等为实施内容的产业体系。 

  第六条【经营体系】 有机旱作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包括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等为实施内容的经营体系。 

  第七条【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规划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实施意见等,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优化生产布局,建设示范基地。 

  第九条【支持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等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机旱作农业发展配套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对在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推进措施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提升】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坡耕地改造,大力推广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土壤培肥方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 

  第十二条【农水集约增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建设田间灌排、集雨补灌设施,推广管灌、滴灌、垄膜沟灌、膜下滴灌等旱作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旱作良种攻关】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旱作杂粮良种联合攻关,引进与选育高海拔耐寒、抗旱节水、高产稳产、品质优良、适合机械作业的新优品种,建设繁育基地,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夯实种业基础。 

  第十四条【农技集成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足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围绕重点环节、制约瓶颈,运用玉米膜侧播种、谷子地膜覆盖机械化穴播、高粱密植精播、燕麦“两深一浅”抗旱栽培、马铃薯起垄栽培、果菜节水灌溉、病虫草害生物防治等技术,广泛开展有机旱作新农艺试验,探索适合有机旱作的轻简化栽培技术,示范推广一批有机旱作集成技术。 

  第十五条【农机配套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农机农艺融合,积极引进、筛选、研发适合当地生产条件和特色作物的农机装备,推动山地适用小型农机推广应用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示范推广一批农机农艺融合的新装备。 

  第十六条【绿色循环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农牧并举,大力推进种养循环,持续构建农作物-秸秆-养畜-畜禽粪便-肥料-农作物等上下游互逆的循环链。 

  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杜绝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国家已明令限制在果、菜、药材上使用的化肥农药及其它投入品。示范推广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加强废旧农膜、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智慧农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在有机旱作农业生产上的集成应用。优先在有机旱作生产基地建设可追溯信息系统和智能化管理系统项目,实现智能化、精准化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发展智慧农业。 

  第十八条【优特产品开发】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藜麦、亚麻油籽、红芸豆、甜糯玉米、甘甜红薯、莜麦等优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深度开发休闲类、养生类、功能类等名优特、高附加值产品,延长有机旱作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实现多级转化增值。 

  第十九条【绿色有机认证】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持续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基地、有机农产品的认证登记,提高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供给。 

  第二十条【名优品牌打造】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创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打造极具特色和竞争力的有机旱作农产品品牌矩阵。 

  第二十一条【市场营销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宣传推广,积极组织有机旱作农业项目对接,推动电商平台建设,促进产销协同,扩大交流合作,实现线上线下相互引流、相互发展。 

  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培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从事有机旱作农业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订单生产、托管服务,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使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带动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生力军。 

  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建设可追溯信息系统,建立农产品“身份证”制度,实现产品信息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四条【财政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列入财政预算,对重点项目实施、集成技术推广、优特产业开发、品牌产品打造、产品仓储物流、线上平台营销等环节,以农资补贴、仓储补贴、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予以专项扶持。 

  第二十五条【金融扶持、社会资本、商业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照有机旱作农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有目标、有重点地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户等给予降低贷款门槛、贴息贷款等优惠。 

  鼓励社会资本稳妥有序投入有机旱作农业,发挥社会资本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加快投融资模式创新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将有机旱作农业优特产业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提升农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十六条【科技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聘请与组建由市内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团队,构建有机旱作产业链的科技支撑与人才服务体系;协调科研单位及专家、教授与企业及合作社开展项目合作、成果转化及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人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机旱作农业科技人才引进、培育、培训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引进新型专业人才,培育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为有机旱作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人才支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价】 实行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报告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 市级人民政府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机旱作农业发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 各级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优先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有机旱作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