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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忻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2-04-20       来源:忻州市司法局  大    中    小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忻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忻州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5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忻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胡钰洁 

  联系电话:03503021987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18 

  邮编:034000 

  邮箱:xzsxzlf@163.com 

                                       忻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 奖励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奖励原则】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未按有规定依法处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举报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应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布渠道】受理举报的部门应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350-12350”,各部门设立的专门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七条【实名举报】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奖励标准】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举报较大事故隐患或者较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0%奖励,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2000元奖励。 

  1.一般危险化学品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备、设施未经验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价长期投入使用的; 

  3.建设工程、厂房、住宅等建筑存在坍塌隐患,须要立即停工、停产和组织人员疏散的; 

  4.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100箱以上500箱以下的(或3吨以上15吨以下); 

  5.非法从事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开采等高危险行业的; 

  6.非法利用大型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 

  7.其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5%奖励,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3000元奖励。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可能导致事故的。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8.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9.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0.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供电、供水、供气、供应民爆物品的。 

  11.重大隐患未依法落实“双报告”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12.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13.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应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举报受理】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处理】 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一般隐患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较大隐患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重大隐患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不论是否属实,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奖励核实】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奖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级财政负责。 

  市、县两级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全监管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奖励发放原则】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第一顺序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发放时限】 安全监管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保密原则】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不适用范围】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另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