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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源头管控 协同监管共治 全国首部省级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政府规章3月1日起在山西施行

日期: 2024-03-05 来源: 山西司法行政网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内容。省司法厅党委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制定《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从源头上监管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 

  《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长金湘军签署第308号省人民政府令向社会发布,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部管理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政府规章。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监管目录,加强源头管控。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未列入监管范围的可制毒化学品更多地被犯罪分子利用制作新型合成毒品,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已成为禁毒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办法》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概念,并根据国家确定的68种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结合禁毒工作实践,经多方征求意见,将其中21种可制毒化学品列入监管目录。 

  二、建立全程留痕、分类管理体系,完善管控链条。全面加强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创新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全程留痕。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首次信息告知制度,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首次信息告知;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购买承诺制度,就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内容作出承诺;运输人员实行携证运输制度,运输过程中应当全程携带销售凭证备查,或对运输的化学品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作出承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化学品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形成工作台账及出入库登记记录,实现全程留痕。 

  三、采用信用监管+承诺制,创新监管形式。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办法》引入了信用监管制度,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每年公开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同时将信用评价作为行业信用评价纳入山西省信用评价体系,解决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难的问题,同时督促和引导相关企业依法经营,配合监管工作。《办法》首次将信用评价体系引入我省禁毒工作,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采取信用管理+承诺制方式,在全国具有首创性和引领性,为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四、细化工作职责和执法原则,实现全过程监管。《办法》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单位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应当建立单位内部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加强社会监管,鼓励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针对违法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的行为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