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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接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微信通知。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4-10-26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4年10月11日接到微信支付通知2024晋0902财保295号,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接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微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江苏省,经常居住地浙江省衢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陆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我的文书,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在未核实申请方是否合法的情况一,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了严重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全国人民法院官网也未查询到相关文书编号,现请求该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期间本人于10月13日联系该院电话03503021269说明情况,要求解除限制,接线员并未核实反馈,一味偏向于第三方外包公司,态度语气敷衍搪塞。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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