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法、噪声法部分条款急需推动落实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3-06-07 | |
信件内容 | 大气法、噪声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中,有部分条款需具体指定的部门执行,目前我市还未指定具体部门,群众反映问题难以解决落实。请尽快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3-06-13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需要向您说明的是: 1.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监督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司法局与生态环境局等同为政府所属部门,部门之间无权明确或指定所属职责。您留言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注意,切实解决大家反映的问题,共同维护和打造忻州美好宜居环境。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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